门面到期后前租户是否有优先承租权?

租赁合同中若未明确约定优先承租权,租户不享有法定优先承租权,学校可将门面出租给他人。

问:2013年1月1日,我们学校与个体工商户小王签订的门面租赁合同,租赁用途是经营日常百货,租期为1年。2013年12月15日我们学校书面通知小王不再续签合同。同日,我们学校与另一个体工商签订了门面租赁协议,租期为1年,自2014年1月1日开始计算。小王得知我们学校将门面出租给他人后,以其享有优先承租权为由,提出我们应该优先出租给他。请问我们学校应该将门面优先出租给小王吗?

答:您好,小王提到的优先承租权不属于法定权利而属于约定权利。也就是说,如果你们学校与小王签订的租赁合同明确约定小王享有优先承租权,那么,在同等条件下,你们学校应优先将该门面出租给小王;如果没有约定,小王则不享有优先承租权,即你们学校可以将门面出租给其他任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