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吗?
政府在特定情况下可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但需对地上建筑物给予适当补偿。
问:我公司前几年经审批获得一块划拨土地,现已在土地上建起了厂房并进行了生产经营。现在市政府以该地需修建铁路为由收回该划拨土地使用权,且不给于补偿。请问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吗?如可以,那如何保障用地人的合法权益?
答: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的规定予以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市政府可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但是需对贵公司修建的厂房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