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的决议
(1978年5月24日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原则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则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则以家庭财产承担;如无法区分的,则以家庭财产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的决议
(1978年5月24日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原则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