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沙区植物保护条例》和《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卤虫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沙区植物保护条例》和《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卤虫资源保护
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1年1月27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
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1年5月26日青海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决定:
一、对《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沙区植物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将第二条、第十二条中的“必须”修改为“应当”。
(三)将第四条第二款中的“林业、草原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四)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州人民政府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和农牧民承包宜林宜草沙区,兴修水利,封沙育林育草,种草种树,治理和合理利用沙化土地,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林业草原、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的技术推广单位,应当提供技术指导。”
(五)将第七条第一项修改为:“自治州区域内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公益林区;”
(六)将第十条中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第十一条中的“林业主管部门”修改为“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七)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州、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州、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按照各自的职责,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八)将第十五条第四项中的“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九)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各级林业、草原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同级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各级林业草原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二、对《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卤虫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工商”、“环保”修改为“市场监管”、“生态环境”。
(三)将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的“捕捞证”修改为“捕捞许可证”。
(四)删去第十三条。
(五)将第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将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中的“工商”修改为“市场监管”。
(七)将第十八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八)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沙区植物保护条例》《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卤虫资源保护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