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西藏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的决定
(2021年5月28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废止2004年9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西藏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六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意味着您家阳台如果在产权证上标明面积,则属于您的专有部分。
(2021年5月28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废止2004年9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西藏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