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的决定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的决定

(2020年9月3日东营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东营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决定对《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湿地保护与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促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现代化湿地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湿地保护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湿地保护的重大问题,并将湿地保护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完善政府投资、社会融资、个人投入等多渠道投入机制。”

删去第二款。

三、将第六条第二款中的“水利”修改为“水务(利)”,“城市管理”修改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四、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托湿地宣教场馆、湿地论坛、科普讲座等加大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国际湿地城市宣传力度,对破坏湿地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营造全社会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

五、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修改为“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将第三款中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县城)总体规划”修改为“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六、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湿地水利设施,完善补水循环体系,合理调配水资源,加强海绵城市建设,充分利用天然降水和再生水,对缺水退化的湿地有计划地进行修复改造。”

将第二款中的“水利”修改为“水务(利)”。

将第三款修改为:“湿地生态补水应当首先保障重要湿地用水,科学确定补水量和补水时机,提高生态补水的利用效率。”

七、将第三十一条第五项修改为:“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猎捕、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擅自捡拾、毁坏卵(蛋)或者采取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以及其他水生生物;”

八、删除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规划审批时应当征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九、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湿地保护工作综合考核机制,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等指标作为对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建立湿地长制体系,明确各级湿地长职责,强化部门协作,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障有力的保护管理机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