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遵义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遵义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等4件

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

(2023年8月26日遵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29日

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次会议批准)

遵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规部分条款作出修改:

一、遵义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

1.第四条第三款、第四款合并修改为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乡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立案查处和规划许可的后续监管。”第五款中的“住房城乡建设”前增加“综合行政执法”。

2.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3.删除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款中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4.第十一条中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删除“移送同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立案”。

5.删除第十二条中的“县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6.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修改为“查处机关”。

7.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乡镇人民政府”后增加“街道办事处”。

8.删除第二十二条中的“市、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

9.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部门负责人”修改为“机关负责人”,删除第三项中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第四项和第五项中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修改为“有关机关”。

10.第三十条第四项、第六项中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修改为“强制拆除机关”,删除第六项中的“视为当事人自愿放弃有关物品”。

11.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监理单位为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建(构)筑物建设工程提供监理服务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遵义市湘江保护条例

1.删除第八条第二款中的“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

2.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3.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在城乡公共供排水管网覆盖的区域,应当使用城乡公共供排水管网取水和排水,未经审批不得从湘江河湖以及地下直接取水。”

4.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建造人工湿地”和第三款。

5.第二十七条中的“城镇蓝线”修改为“城市蓝线”,删除“划定管理范围”。

6.删除第二十八条中的“亲水”。

7.删除第三十二条中的“城镇蓝线和”。

8.第三十九条中的“生态环境行政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水行政主管部门”。

9.第四十七条中的“沿岸”修改为“流域”,“诱空”修改为“诱控”。

10.第五十五条修改为:“县级人民政府和市新区管理机构未完成湘江年度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和市新区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在任期内不依法履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致使本辖区湘江水环境保护目标绩效考核不能通过、辖区内湘江水环境保护目标不能实现的,依法给予处分。”

11.删除第五十七条。

12.第五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湘江河道控制线内除河道保护工程、绿化景观工程外,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依法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3.第六十条中的“并处以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4.删除第六十二条。

三、遵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1.第六条第二款中的“规划”后增加“文化”。

2.第四十九条中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修改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3.第五十条第四项中的“传统风貌建筑安全”后增加“消防安全”。

四、遵义市城市文明建设若干规定

1.第三条中的“乡级人民政府”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

2.第十一条第十三项中的“码头”后增加“公共文化场馆、游客中心”。

3.删除第十四条第二项中的“机动车和”、“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以50元以上150以下罚款”,第四项中的“50元”修改为“100元”,第六项中的“拒不清理的,处以100元罚款”修改为“可以处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上述4件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