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茶文化保护条例

(2025年4月27日宜宾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宜宾茶文化保护,彰显早茶之乡、川红故里独特地理人文特色,促进宜宾茶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宜宾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茶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发展,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茶文化保护中涉及的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加强对茶文化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茶文化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综合协调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内茶文化保护相关工作。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将茶文化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茶文化保护的统筹协调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与茶文化相关的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茶文化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茶文化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重点支持茶文化保护与研究、古茶树等茶树种质资源保护以及与茶相关的品牌建设、科技研发、文学艺术创作、人才培养等工作。

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对在茶文化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茶文化保护工作。

鼓励支持茶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茶文化交流活动,规范行业行为,推动行业自律和品牌建设。

第七条 茶文化资源包括下列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资源:

(一)茶园、茶厂、茶仓、茶行、茶碑、茶码头、茶马古道等建筑、史迹;

(二)茶树种植和茶采摘、制作、仓储、运输、饮用等技术和工具;

(三)茶歌、茶诗、茶赋、茶谚语、茶对联、茶故事、茶俗等相关文献影像资料、文学艺术作品;

(四)地方茶树种质资源;

(五)古茶树;

(六)其他需要保护的茶文化资源。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旅游、林业等相关部门定期普查本行政区域内茶文化资源,开展茶文化资源的收集、整理、评估、建档等工作。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供茶文化资源的信息等。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旅游、林业等相关部门根据普查情况,编制茶文化资源保护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名录的编制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条 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妥善保护列入名录的茶文化资源。

第十一条 下列茶文化资源应当列入名录并进行重点保护:

(一)本行政区域内茶马古道等有史料记载的遗址、遗迹和代表性实物;

(二)川红工夫、叙府龙芽、屏山炒青等传统制作技艺;

(三)四川筠连山地茶文化系统等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

(四)四川中小叶群体种、天府红系列品种等本地野生或者选育的优质茶树种质资源;

(五)属于古树名木的茶树,以及具有一定历史、文化、科学、景观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茶树;

(六)其他具有特色的茶文化资源。

列入名录的茶文化资源濒临损毁、灭失,且确有必要采取抢救性保护措施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抢救性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等开展茶文化相关代表性实物、文献影像资料和文学艺术作品等的收集、整理、展示工作。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宣传、展示、创作茶文化,或者将其所有的茶文化相关代表性实物捐赠、出借给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等。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根据需要通过提供场地、经费资助等方式,支持制茶大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第十四条 茶类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保护管理制度,加强对优质茶树种质资源、茶种植管理技术、茶制作加工工艺、生态循环农业技术和特色民俗文化等的保护。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茶树种质资源库和资源圃,开展茶树种质资源收集、鉴定、评价、保存以及茶树良种选育和繁育工作,加强四川中小叶群体种、天府红系列品种等本地野生或者选育的优质茶树种质资源的分类保护,推动茶树品种良种化。

第十六条 一百年树龄以上的古茶树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景观价值以及重要纪念意义的茶树,按照古树名木相关规定进行保护。树龄在八十年以上不满一百年的茶树应当作为古茶树后续资源,参照三级古树进行保护。

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对天宫山、大雪山等区域内集中生长形成的,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景观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古茶树群体实行整体保护。

第十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特色早茶核心区和川红工夫红茶集中发展区建设,制定茶产业发展计划和促进措施,统筹推进茶文化、茶产业、茶科技融合发展。

第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博物馆、图书馆(室)、文化馆(站)等宣传茶文化、普及茶科技,开展茶文化进机关、进社区、进企业、进乡村等宣传普及活动。

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等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学者编写茶科普读物。

鼓励支持企业和茶行业协会利用自身产品、技术、设备和设施优势,面向公众开展形式多样的茶文化宣传、茶产品体验和茶科普活动。

第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采取下列措施促进茶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

(一)在国土空间规划和城乡建设中融入茶文化元素;

(二)建设具有休闲、体验、研学、康养功能的文化公园、特色街区、特色小镇、特色茶园等茶旅项目;

(三)举办或者支持企业参加与茶文化、茶产业相关的境内外商贸活动,开展茶文化宣传交流;

(四)支持发展与茶相关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产业,打造与川酒、川菜、川剧等多元素融合的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

(五)支持与茶相关的文学艺术创作、文创产品打造和文献影像资料传播;

(六)支持发掘利用茶馆文化,以及与茶相关的老字号文化、地名文化;

(七)其他茶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措施。

第二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茶种植过程中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服务指导、监督管理,推广使用生物有机肥和绿色防控技术。

鼓励支持低产低效茶园改造,合理布局早中晚生茶树品种,推进高标准、生态低碳茶园建设。

第二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茶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技术创新、设备升级、标准化建设以及产业链延伸等,推动传统加工向智能化、精细化、高附加值方向转型。

鼓励支持茶生产经营主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第二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标准化等主管部门开展茶产业标准化建设,依法完善茶种植、采摘、制作、仓储、运输、饮用、检测检验等全产业链标准体系,指导茶生产经营主体按照标准开展生产经营。

鼓励支持茶行业协会和企业制定严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二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申请使用区域公用品牌,引导提升区域公用品牌影响力。

鼓励支持企业建设品牌,开发优质、特色茶产品,开展绿色、生态低碳、有机等质量认证,打造知名产品品牌和企业品牌。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茶科研、茶科技创新,促进茶科技成果转化,建立茶科技服务体系。

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开展茶科技研究。

第二十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相关部门加强人才培育,开展茶种植、茶加工、茶艺等相关技能培训、等级认定和职业能力考核,开展与茶相关的赛事活动。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