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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纠纷常见于对“三工原则”(工作原因、工作场所、工作时间)的理解或模糊地带产生分歧,容易发生纠纷的情形包括: 1、工作原因要素争议:受伤是否因工作直接或间接导致?例如,在工作场所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时受伤,是否算工伤? 2、工作场所要素争议:在非固定或非传统工作地点(如出差途中、外出见客户)受伤,是否算在工作场所内? 3、工作时间要素争议:提前到岗、推迟下班、加班期间受伤是否算在工作时间内? 另外,一些“三工原则”的模糊地带:如工作间隙休息、上厕所、公司聚餐后回家途中等情况下受伤是否算工伤容易引发争议。 在视同工伤认定争议中, “突发疾病”争议点常见于“48小时”的起算时间、是否是在“工作岗位”上突发。“抢险救灾”争议点常见于如何界定“抢险救灾”行为等。 在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争议中,常见于用人单位对职工受伤原因理解为是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等而否认工伤。 针对存在纠纷的类别和争议情形,采取如下方式解决: 一、与用工单位进行内部沟通协商:一般适用于争议较小,用人单位配合的情形,通过与用人单位沟通,争取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协商结果最好以书面协议固定,避免后续纠纷。 二、行政处理: 如果协商无效,可以启动行政处理程序,包括: 1、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申请,若单位不申请,员工或其近亲属可在1年内自行向当地人社局提交申请; 2、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后6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人社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重新审查; 三、劳动仲裁:若用人单位拒绝承担工伤待遇(如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津贴等)。可以在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法院诉讼: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或仲裁生效后对方仍不履行,以及对人社局做出的行政决定或行政复议结果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提醒:工伤认定属于行政行为,需先完成认定再谈赔偿。如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所有工伤待遇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需先通过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再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能够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包括六类(略,详见具体条款)。其核心要点为是否具备“三工原则”(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工作原因),在实务处理中情形千变万化,有很多模糊地带,很多情形是否能认定为工伤容易发生歧义: 一、“工作原因”的界定:常见情形包括工作中从事非本职任务受伤、工作间隙受伤、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伤与同事或因工作关系与外人发生冲突被打伤等。实务处理中一般扩大解释“工作原因”,强调与工作相关的“相关性”而非“唯一性”。只要不是为了个人目的,且与履行工作职责有一定关联,通常倾向于认定为工伤。上厕所、合理的工作间歇、必要的生理需求都被视为工作的自然延伸。 二、“工作场所”的界定:常见情形包括多场所工作(如外勤销售、快递员、维修人员等在客户处、路途中等多个地点)、在单位其他公共区域(如宿舍、食堂、停车场、院内)、因工外出期间(如出差在外的住宿酒店、往返客户单位的路上)等。实务处理中一般倾向于弹性解释,工作场所包括用人单位的所有办公区域及其合理延伸范围。对于因工外出人员,其外出所涉及的区域以及与工作职责相关的区域均可视为工作场所。 三、“工作时间”的界定:常见情形包括未经单位审批但事实存在的加班期间、提前到岗/延时离岗处理未完工作、临时性与短暂性的工作安排(如深夜接到工作电话处理事务)等。实务处理中一般重点考察是否与工作相关,只要是为单位利益、从事与工作职责相关的活动,即使不在标准工时时限内,也可认定为工作时间。 四、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认定:常见情形包括下班后先去买菜接孩子等处理个人事务,再回家途中出事、绕道行驶是否属于合理路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时如何处理等。认定的关键在于对“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合理路线”的界定,实务处理中一般以满足日常基本生活需要的“合理”绕道,一般被支持。责任不清时,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不必然排除工伤。 律师提醒:确定哪些情形属于工伤的要点为是否匹配“三工原则”(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工作原因),并在此基础上延伸至上下班途中(非主责交通事故)、预备收尾工作、因工外出等。“三工原则”模糊地带容易发生理解分歧,工伤认定关键在于受伤事实与法律原则之间的匹配。劳动者受伤时应迅速、有效地固定证据,在情况较为复杂时寻求劳动专业律师的帮助。
认定为“视同工伤”可以享受和工伤完全相同的待遇。不同于典型工伤认定的“三工原则”,视同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主要有四类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这种情形下,认定视同工伤的关键点在于以下三点: 1. “工作岗位” 的界定:实务操作中一般认为只要突发疾病时,员工所从事的活动与工作职责、单位利益相关,即可认定为“工作岗位”,而不必拘泥于具体地点。家庭办公室、出差途中、工作间隙的短暂休息等都可能被认定为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 2. “突发疾病”的界定:基于法律条文并未要求疾病与工作有关,实务操作中一般认为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的疾病都符合条件。但若证据显示疾病是长期累积、缓慢加重并在非工作场合爆发的,则可能不被支持。 3. “48小时”的起算与终止:起算时间在实务操作中一般认定为从医疗机构初次诊断的时间开始计算。如果从家中送往A医院,再转至B医院,通常以A医院的初次诊断时间为准。终止时间在实务操作中一般采用临床死亡标准。一旦超过48小时,即使之前已脑死亡,也极难被认定为视同工伤。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在实践操作中对此条的认定通常比较宽松,只要是出于维护国家或公共利益的目的,无论是否由单位组织,一般都会被认可,关键在于有证据证明其行为的性质。 三、因工外出期间受伤/失踪:在实务操作中只要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员工完全是在办理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事务时受到的伤害,一般会倾向于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四、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在实务处理中相对较少,主要争议点在于“旧伤复发”与新伤之间的因果关系鉴定。 律师提醒:当发生视同工伤情形时,第一时间固定关键证据。突发疾病情形应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保留通话记录和出车单。务必让医生在病历上清晰、明确地记载发病地点、时间、症状,特别是要写明“在工作时/工作岗位上突发”。 因工外出情形应保留出差审批单、车票、住宿发票等,证明外出属公务性质。抢险救灾情形应寻找目击证人、报警记录、媒体报道、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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