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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房屋交付后,买受人发现房屋实际情况与销售广告不符,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吗? 答:您好,为了保护购房者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由此可见,对于房地产广告中的有关房屋及其相关设施的说明及允诺,如果其对订立合同定价有重大影响,那么即使该说明和允诺未载入房屋买卖合同,也属于合同内容。若购房者发现说明或允诺的内容与实际不符时,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如何补偿? 答: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应由项目建设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发改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问: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因意外事故而使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 答: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就此问题的不同情况分别作了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在一般情况下,房屋损坏的风险,在房屋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在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此处所说的交付,是指房屋的转移占有,就是把房屋由出卖人手中,交到买受人手中,由买受人占有使用该房屋。
...一,物业服务合同到期未续约,若物业拒绝移交管理权,法院通常不支持物业在合同终止后要求支付费用的诉求;第二,物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业主可拒交超出部分和合同未约定部分;第三,房屋未达交付条件,若开发商未通知收房,或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无法入住,业主可...
阅读全文...担恢复原状义务的情况下,出卖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将房屋交付买受人,并于买受人将房屋恢复原状、消除行政限制后协助完成过户手续。原告(...于2010年9月8日判决:一、被告石磊将涉讼房屋交付原告丁福如;二、被告石磊支付原告丁福如逾期交房违约金,以人民币100万元为本金,从2008年11...
...足的问题。在前述立法意旨之外,运用“交易习惯”认定当事人交易行为之“可疑性”,应格外谨慎。首先,关于房屋交付时间问题。案涉房产存在违反规划超建楼层且尚未报...
...茂勇、周忠容各占5%。2014年5月,该房屋交付使用,同年8月办理了房屋产权证(X房地证X字第03200号),载明该房屋为成套住宅,权利人为刘茂勇、周忠...法律规定,原告应当尊重二被告的意见。现二被告无其他房屋居住,上述房屋是其唯一可行使居住权的场所,二被告为安度晚年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