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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在实践中,工程总承包单位在适用上述法律规定时,需注意保留以下证据资料:(1)证明发生重大变化的客观事实,如相关政府公告、权威媒体报道、行业信息等;(2)情势变更已经发生并且对于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实施产生了实质不利影响的证据,比如分包商延期供货、索赔等行为证据;(3)证明因为情势变更事件是总承包单位不能预见的、不属于正常商业风险;(4)证明情势变更导致原合同继续履行显失公平的相关证据。例如,可以提供相关测算情况、行研报告等,证明按照目前价格继续采购的,价格将远远超过原预期,并且将导致工程总承包单位严重亏损等资料;(5)其他有利于证明合同基础条件发生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工程总承包单位一方明显不公平的相关证明材料。
问:请问小产权房的特点是哪些? 答:您好,小产权房是相对于具备完整产权的大产权房而言的。作为小产权房,其特点也是相当明显。而这些特点,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小产权房的拥有者或者购买者产生特定的影响。小产权房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价格优势明显 小产权房建设在集体土地上,这些集体用地的地理位置相对偏远,一般位于城市郊区甚至远郊区,本身土地价值比较低。再加上不必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因而小产权房建设的土地成本极低。 2、产权不完整 小产权房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商品房,不能上市交易,而且国家也不承认并不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此外依照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农民将房屋卖给城镇居民的买卖行为不能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不能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没有“二证”,既无法律保障,也不可以上市交易。严格上来讲,小产权本质上是无产权。 3、不合法性 小产权房建设在农村集体土地之上,不符合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该集体组织成员的专有权利,与农民特定身份相联系,是不能出让、转让的。目前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建造房屋出售给城镇居民的行为是违法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本身是无效的,小产权房购买者获得的乡镇产权证或村集体组织相关证明文件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4、法律风险大 利用国有土地从事商品房开发建设,需要具备“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规划工程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小产权房开发建设很多是村民个人、乡(镇)村集体或一些房地产开发资质不完全具备的公司投资建设的,也没有经过规划、国土、建设等主管部门审批,在房屋质量、物业管理、配套设施、水电煤气等方面都可能存在问题。更重要的是,由于缺乏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小产权房购买者的权益不能得到法律有效保护,根据《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购房者从乡镇或村委会获得的所谓房屋“所有权”不能正常行使,在转让、继承、抵押、拆迁补偿等方面均会受到较大的限制,相关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这些都是非常重大的隐患和风险。
问:我司对海关的一项退税决定不满意,申请复议后海关决定撤销重做。重做的退税额虽然有所调整,但仍离我们的合理预期有较大差距,请问我们此时能否针对新的退税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答:您好,对海关退税等涉及税款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应当依据海关法的规定先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复议撤消重做的退税决定应视为一个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还需要再向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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