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法律服务网 > 法律资讯 > 老人乘坐公交被其他乘客砸伤,谁担责?

老人乘坐公交被其他乘客砸伤,谁担责?

2021-02-26 法律服务网 994

【案件回顾】

2020年9月30日晚,公交司机陈某驾驶巴士沿线路行使到某站停车时,由于刹车时的惯性作用,将正在从一层上二层的周某从楼梯上摔下,正好砸在坐在一层的杨奶奶。杨奶奶受伤后,便送往最近的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右眼眼挫伤,眼眶骨折,半个月后才出院,共计花费医药费一万两千余元。杨奶奶住院期间由其子何某进行护理。住院后,潘某作为杨奶奶的子女将公交公司和周某告上法庭,要求承担杨奶奶住院期间的医药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和护理费等。

【法院审理】

经法院开庭审理,判决公交公司对此次事件承担80%的责任,赔偿杨奶奶一万五千余元,周某承担20%的责任,赔偿杨奶奶三千五百余元,周某不服判决,上诉到中院,二审法院审理之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适用】

《民法典(合同编)》第八百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律师分析】

在这起案件中,首先自乘客买票上车时起就和公交公司之间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内将乘客安全运输至目的地,对旅客的安全负有保障的义务。公交公司驾驶员的急刹车行为与杨奶奶的受伤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应对杨奶奶被乘客周某从二层掉下一层砸伤负相应赔偿责任。而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其单位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故陈某给杨奶奶造成的损失应由其单位公交公司承担。

而周某作为乘客应当遵守乘车规范,在乘车时对自身和他人安全做到谨慎注意和防范,从根本上预防和规避事故的发生。在上楼梯时,周某双手脱离扶手,加上司机急刹车,才从二楼摔下砸伤其他乘客。其行为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在过错范围内对杨奶奶受到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法律资讯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