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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工作中撞伤人,谁来赔?

2021-02-26 法律服务网 1079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王某驾驶曹某所有的小客车在路口左转时,与正在过马路的行人李某发生碰撞,造成行人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行人李某无责。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曹某及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其因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6万余元。曹某辩称,王某只是实习生,没签合同,不是他的雇员,且事故发生时是让王某去修镜头。

【律师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曹某与王某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但实际上王某一直在为曹某提供劳务,受曹某的管理和指挥,获取相应的报酬,双方事实上已形成了雇佣关系。且事发时王某也是为了执行曹某所交代的任务,因劳务造成行人李某被撞伤,应当由雇主曹某对外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是,若事故发生系雇员王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雇主在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后仍可向雇员追偿,任何人都要为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28408.11元,曹某赔偿原告损失16861.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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