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2-26 法律服务网 2251
2月24日,中国人寿前员工张小姐在其社交平台上实名举报,称其所工作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嫩江支公司存在保费造假、骗保套钱、谋取私利、虚假增员、虚列费用、套取公司奖励等问题。
张小姐实名举报的是时任嫩江支公司总经理的孙某。据张小姐提供的举报称,孙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自己的权力,通过“长险短做”的方式骗保,承诺客户高额利息,从而完成自己的阶段业务,达到职务晋升的效果。
此外,张小姐还认为,孙某存在虚假增员套取公司奖励的问题。公司为完成增员人数,通过其内部系统窃取客户身份信息,办理虚假资料、伪造客户签字,通过此方式套取所得佣金、津贴及奖励。
【若情况属实,孙某或涉嫌刑事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依据上述规定,承诺高额利息、骗取顾客保险金、伪造虚假信息骗取公司奖励等行为明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涉嫌刑事犯罪。若经调查属实,行为人或将被移送公检机关,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投保人该如何维权?】
若投保人发现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承诺高额利息、骗取保费等情况,可以向当地银保监会进行投诉举报,或直接拨打12378保监会维权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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