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响,拆迁协议是否可以不履行?
受疫情影响,拆迁协议仍需履行,不可抗力不能成为拒绝履行的借口。
问:受疫情影响,拆迁协议是否可以不履行?
答:您好,不可以。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对本行政区域作出征收决定后,应及时对案涉房屋进行补偿,不应不合理拖延履行补偿职责,致使被征收房屋、土地长期处于被征收而未获得补偿的状态,对被征收人的生产、生活造成不利影响。拆迁方虽可能辩解因疫情的不可抗力导致拆迁补偿不能发房,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以只要不涉及“回迁安置”这种必须延迟履行的情况,即使存在疫情这一“不可抗力”的情况,“不可抗力”也不能成为拒绝履行、拖延履行拆迁协议的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