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防控公司未复工期内,是否要给员工支付底薪?
受疫情防控影响公司未复工期间,员工未上班的,公司需按合同标准支付工资或按当地标准支付生活费。
问:合同约定的工资是按照底薪加绩效(计时计件)发放的。受疫情防控公司未复工,未复工期内,员工没有上班,咨询公司是否要发放底薪?若需要支付底薪,公司不支付,怎么处理?
答:您好,根据《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人社电5号)第二条:“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以及《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月,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停工津贴。”之规定,受疫情防控影响,公司未复工的期间,员工没有上班的,未上班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未上班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公司应按照湖南省失业保险标准支付停工津贴(即最低工资标准的80%)。若公司未依法发放工资,建议员工与公司沟通处理,沟通不成,可向劳动监察大队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