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响,公司未复工,也不支付工资,员工怎么维权?
受疫情影响公司未复工且不支付工资,员工可依法主张工资或生活费,若公司未及时支付可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问:受疫情影响,公司一直不复工,也不支付工资,还没有任何说法,员工能主张的权益有哪些?怎么处理?
答:您好,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二条:“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因此,受疫情影响,公司一直未复工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自上个月发放工资至下个月发放工资日)的,无论员工是否提供正常劳动的,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公司未复工超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公司支付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员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公司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当地的规定执行。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因此,受疫情影响,公司一直不复工,也不支付工资的,员工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工作年限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建议员工与公司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