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响,广告合同履行未达到效果,能否减免广告费?
因疫情影响广告效果不佳,但无法直接依据不可抗力要求减免广告费,需与广告公司协商解决。
问:在58同城上花6800元与广告公司购买了一年的广告服务。受疫情影响,广告投放没有任何效果,想要广告公司减免部分的费用,广告公司不同意,咨询能否减免广告费?
答:您好,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之规定,疫情作为不可抗力的事件,可以作为合同解除或变更的法定事由,但具体到某个合同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合同解除或变更,还需结合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综合判断。咨询人在58同城线上投放广告,该广告投放效果与疫情的发生之间并没有必然因果关系。因此,咨询人不能以疫情影响为由要求减免部分广告费,除非与广告公司达成一致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