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的社保,公司未缴纳,员工如何维权?
员工在试用期内公司未缴纳社保,可协商补缴或向人社局举报维权。
问:员工入职某家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但试用期内公司一直未给员工缴纳社保,怎么办?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之规定,公司约定员工三个月的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应当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因此,员工在试用期内公司没有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可以与公司协商要求公司补缴,若公司不愿意主动帮忙补缴的,可以向人社局进行举报,由人社局责令要求公司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