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业主委员会在特定条件下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可代表业主进行民事诉讼。
问:某市某小区28号楼为小区会所,属业主共有,开发商擅自将该会所出售给了程某。现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欲起诉开发商,认为开发商侵犯了全体业主的物权,应予返还。请问是否可以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起诉?
答: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春雨花园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复函》([2005]民立他字第8号)规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业主委员会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的,可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根据该复函,业主委员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