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的新房应在什么期限内办理房产证?
购房者应在合同签订后90日内办理房产证,逾期可能影响权益。即使开发商违约,购房者仍需按时办理,但可主张违约责任。
问:李先生在某开发商处购买了一套现房,今年一月份已经交房并通知了李先生去办理房产证,但是因为开发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安装防盗门,所以李先生拒绝办理房产证,请问李先生能否拒绝,其行为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答:您好,《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在已竣工房屋的买卖中,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内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本案例中,虽然开发商未安装防盗门违约在先,但李先生只能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而办理房产证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李先生拒绝办证就是其自身原因,不属于开发商的原因。因此,李先生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房产证,但仍享有请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