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拍卖程序,经法院裁定国有资产的产权归第三人是否合法有效?

法院通过拍卖程序裁定国有资产产权归第三人,依据法律文书发生物权变动效力,赵某已合法取得房产所有权。

    问:我单位系国有资产的管理机构。某国有公司因与钱某经济纠纷,经法院终审判决由国有公司偿付钱某200万余元债务。因国有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钱某向法院申请执行。2010年5月,国有公司委托拍卖公司对名下的一套房产进行拍卖,最终由赵某竞得。2010年10月,法院作出裁定,将上述资产产权裁定归赵某所有。请问赵某是否已享有该房产的所有权?

    答:您好,赵某已享有该房产的所有权。本次资产转让系由债权人依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申请执行,执行法院依据拍卖机构对相应资产进行拍卖的结果作出裁定,将拍卖资产裁定给竞得人而发生。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的规定,赵某依法已取得该房产的物权(即使未登记也不影响物权的归属),除非依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生效判决并据此撤销法院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