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金是否可以随意返还?
土地出让金不能随意返还,需依法使用,否则合作协议无效且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问:为了吸引外资,我市政府与外资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中约定:待土地挂牌后,若外资企业以低于130万元/亩的价格摘牌,则同意外资企业免交土地出让金;若第三方以高于130万元/亩的价格摘牌,则将130万元/亩以下的土地出让收益部分支付给该外资企业。请问该约定是否合法?
答:您好,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十条“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也不得违反规定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应缴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直接将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等”及第十三条 “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的规定,我们认为,贵府必须确保给予外资企业的优惠属于依法使用土地出让金。否则,该合作协议无效,且不排除贵府因违反上述规定而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