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可否自行处理抵押物?
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抵押权人需与抵押人协商或依据合同约定处理抵押物,不得擅自处置。若抵押权人私自处理,债务人可要求返还或赔偿损失。
问:借款并将自己的车辆抵押给了出借方,而双方未事先协商和约定抵押物的处理方式,在借款期限到期后出借人以债务未还完就私自将车辆处理了,该如何处理?
答:您好,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之规定,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时,是无权擅自处理抵押财产的,处理抵押财产时需先行和抵押人协议,或事先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处理方式。而咨询人与抵押权人没有约定抵押物的处理方式,抵押权人以债务未清偿完私自处理了债务人的车辆,不符合法律规定,建议咨询与抵押权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抵押权人、购买人返还抵押物或要求抵押权人擅自处理抵押物所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