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在一个用工单位工作,劳务派遣公司多次发生变更,劳动者的医疗期如何计算?

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若因非本人原因导致劳务派遣公司变更,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医疗期根据在用工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确定。

问:劳动者在现在的用工单位工作八年,在此期间劳务派遣公司换了很多家,现在因病无法上班,向单位申请享受医疗期待遇,请问医疗期如何计算?《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此处“在本单位工作”指的是用人单位还是用工单位?

答:您好,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之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由此可知,劳务派遣公司发生变动,而非劳动者原因导致的,工作年限从原用人单位至新用人单位合并计算。

同时在劳动关系中,《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在本单位工作”一词指的是用工单位,而非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