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搬迁新地址,员工不愿一并过去,公司要补偿吗?

公司搬迁新地址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员工不愿跟随,公司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问:公司要搬迁到其他地方办公,员工不愿意跟着过去,公司要给员工补偿吗?

答:您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同时根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中指出: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因此,公司的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且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公司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金。根据你的描述,公司搬迁新地址办公,自己不愿意过去的,公司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后,并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