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上发了电子版的离职报告是否属于书面形式呢?

微信发送的电子版离职报告属于书面形式,具有法律效力,符合《民法典》和《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微信上发了电子版的离职报告是否属于书面形式呢?

属于。微信辞职是有效的,微信消息也属于书面形式,根据规定,电子数据也属于书面形式, 所以,员工通过微信提出辞职,属于使用书面形式提出,可以认定该离职行为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得出,法律意义上的书面形式不仅包括纸质版,还包括电子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