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因强制执行债务的需要,将已办理抵押手续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委托拍卖公司拍卖的行为是否有效?

法院在未征得土地管理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拍卖划拨土地使用权,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存在重大瑕疵。

    问:某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未与其他有关部门协商的前提下,单方面裁定将某乙公司使用的位于XX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拍卖,并裁定我单位协助将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办理过户至买受人名下。我单位想了解一下,法院单方面委托拍卖公司拍卖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否合法?

    答:您好,不合法。参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对最高人民法院法经(1997)18号函的复函》第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2005]执他字第15号),执行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民法院应当事先征得土地管理部门的同意。我们认为,法院在未征得土地管理部门同意的前提下,单方面擅自委托拍卖公司拍卖划拨土地使用权存在重大瑕疵。《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八条规定:“依据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划拨土地属于重要的国有资产,若不经过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核而直接拍卖,极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在拍卖上述划拨土地使用权时,未办理任何法定的审批手续,单方面裁定拍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已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