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到新公司工作不久被解除,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如何计算?

员工因原单位安排到新单位工作,原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可主张7年经济补偿金,若原单位已支付则不再计算。

问:我在原用人单位工作6年被单位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进入新单位后与新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员工在新单位工作1年因单位经营不善被裁员,可以主张几年的经济补偿金?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之规定,你在原单位工作6年,因原单位的安排到新单位工作的,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因此,你可以向新用人单位主张7年的经济补偿金。若原用人单位已向你支付了工作6年的经济补偿金,则不再计算。